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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資格的香港居民,包括以下類別人士
(a) 持有根據《人事登記條例》(第177章)所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,但若該人士是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香港身分證,而該准許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則除外; 或
(b) 身為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。
上述類別以外的人士將被定義為「非符合資格人士」。